转发人事部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《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设站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,建立科学的博士后工作评价和管理机制,提高博士后 工作质量,人事部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。现将《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 [2005]10号)转发你们,并就本市如何做好评估工作的补充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估范围
1、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;
2、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、未参加2004年试点评估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(名单附后)。 不属本次评估范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,请对照评估体系做好自评工作,以评促改。
二、评估内容
按照人事部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、工作站指标体系》要求进行评估。各流动站、工作站分别填写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表》、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表》,其中评估表中带“*”号指标项须按格式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清单。各设站单位还须根据评估表将评估情况录入评估统计表(电子版)。
三、评估组织及要求
1、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本市博士后评估工作,并负责答疑、汇总和抽查等具体工作。评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告。
2、填写的评估表、有关情况清单及评估统计表等材料,必须实事求是,不得虚报造假,并按相关要求由负责人签字盖章。
3、工作站设站单位请于3月15日之前,流动站设站单位请于3月29日之前将评估书面材料(一式两份)及电子版(含Word格式的评估表和有关情况清单、Excel格式的评估统计表)报送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。联系人:雷晏、叶霖霖,电话:64045568转6387、6395,电子信箱:rsj_ly@yahoo.com.cn。
本通知及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、工作站指标体系》可从www.21cnhr.com博士后园地下载。
附件:人事部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《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》、参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名单
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
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